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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所字[1996]38号

发布日期:1996-5-2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云南省电力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电力公司直属发电厂、供电局(见附件一)仍按国税发(1994)211号文件规定,以云南省电力公司为纳税人统一汇总在昆明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云南省电力公司下属云南省电力设计院等4户企业(见附件二)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三、云南省电力公司下属的云南电力线材厂等12户企业(见附件三)由当地国税局按企业所得税条 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符合独立经济核算条 件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经核实如不具备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经县(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并入省电办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云南省电力公司及其上述各类企业单位再创办的国有企业,由当地国税局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规定税款由国税局负责征收,按投资比例或分红比例分别缴人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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