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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修正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修正「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卫署健保字第0922600036号

发布日期:2003-1-27

执行日期:2003-1-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22600036号令修正发布第4、15条条文

第4条 本会隶属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置委员二十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其委员名额分配如下:

一、医事服务提供者代表九人。

二、保险付费者代表与专家学者九人。

三、相关主管机关代表九人。

主任委员及前项第二款之专家学者委员,由本署署长遴聘之;其余各款委员,由本署分别洽请有关机关(构)、团体推荐后聘兼之。

第15条 本会开会时,应请中央健康保险局派员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代表及专家学者列席。列席人员得提供意见。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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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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