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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文  号:[89]湘税地字第132号

发布日期:1989-4-9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在租金未调整前,暂由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居民个人自用非营业房屋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的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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