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陕政发[20003]18号
发布日期:2003-6-20
执行日期:2003-6-20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秦岭北麓各类资源开发行为,坚决遏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状况,促进关中“一线两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起集中半年时间开展一次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特通告如下:
一、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西安市临潼区、灞桥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宝鸡市渭滨区、陈仓区、岐山县、眉县、太白县,咸阳市秦都区,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华县、潼关县共16个县、区、市、86个乡镇,约9400平方公里。
其中西安市包括环山公路以南区域,宝鸡市和渭南市包括山脚底坡线外延1公里区域,咸阳市包括渭河支流沣河、太平河、新河流域。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采矿、小选矿、小冶炼及小造纸等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二)对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和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工程项目与排污设施,一律责令搬迁或者关闭。对违法开展的旅游开发活动,一律责令停业并依法取缔。
(三)对采矿企业(包括采矿点和采石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并依法严肃查处。废石废渣沿沟沿河乱堆乱放的,必须清理并限期恢复原貌。
采石场必须按照规划严格控制选址和数量,原则上一个县、区可选择保留二三个采石场。禁止在浅山外坡面、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交通道路两侧以及林木植被良好的区域设点开采。
(四)凡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所修建的旅游度假区、旅游景点(包括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庙宇)和游乐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山庄)以及其他生产经营企业,一律责令停建、停产、停业,从严履行审批手续,并限期治理达标。凡不符合生态保护规定,或者治理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和拆除。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对本《通告》发布前已经通过立项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或建成的,要从严监督实施“三同时”规定,不得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六)公路建设项目包括修建景区和矿区公路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随意毁坏植被,弃土弃渣乱堆乱放,造成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措施清理弃土弃渣并恢复植被。
(七)凡违法毁林毁草,破坏植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予以补偿和恢复。对于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应在秋季作物收获后按计划实施退耕还林。
三、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和私营个体企业必须执行上述规定和要求,主动自查自纠,依法进行整改,对违法单位拒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和整改要求,以及屡查屡犯、顶风违法违规的业主及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对违反整治规定和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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