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2003]54号
发布日期:2003-6-23
执行日期:2003-6-23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113个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解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推进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我局于2000年1月开始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国统办函[2001]16号),并印发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的通知》(环办[2000]16号),要求各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定期报送功能区达标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统计报表的有效期为三年。环保重点城市功能区达标工作为当前我局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继续执行该项制度,我局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重新调整设计了城市功能区达标工作报表,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继续做好报送功能区达标情况的工作。
由于环保重点城市数量扩大到113个,工作基础和各方面条件差异较大,本着分类指导、共同促进的原则,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一季度开始,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报送自上季度(含)向前推算一年的数据。
二、原有47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此项工作,及时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进展情况调度报表(见附件一、二)报送我局污染控制司。
三、新增66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要求开展试报工作。根据各城市情况,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进展情况调度报表(见附件一、二)报送我局污染控制司。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戴祥
联系电话:010-66514906
传 真:010-66159811
附件一、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进度情况调度报表(略)
附件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进度情况调度报表(略)
附件三、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进度情况调度报表填报说明(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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