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国轻工总会
文 号:技监局发[1994]09号
发布日期:1994-5-6
执行日期:1994-5-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轻工厅(局):
化妆品是一种与消费者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量大面广产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生产迅速发展。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对化妆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配合和努力下,护肤类和发用类化妆品的发证工作已分别于1990年6月和1994年5月结束,护肤类化妆品的取证企业1268家,发用类化妆品的取证企业1888家。这些企业,在领取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通过整顿,完善了必要的生产条件,提高了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同时一批经过整顿仍不具备生产合格品条件的企业被淘汰。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继续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严肃生产许可证制度,保证消费者使用安全,维护取证企业的正当权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范围
护肤类化妆品包括:雪花膏、润肤乳液、香脂。
发用类化妆品包括:洗发液、护发素、洗头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粉)、染发乳液、发乳、发油。
二、查处组织
无证化妆品查处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牵头组织,轻工厅(局)配合,并在人力、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查处要求
1、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发证范围内化妆品产品的企业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经销单位,均属查处对象。
2、被查封的无证产品,由被查单位在限期内送达各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出证。对尚有使用价值的产品,指定地点降价处理,没有使用价值的一律销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在经销领域查到的外省市生产的无证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时间安排
准备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7月底
查处阶段:8月至11月
总结阶段:12月
各地于年底前将查处结果书面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轻工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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