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区律师事务所>>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江西省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江西省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通知失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江西省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江西省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通知失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江西省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江西省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赣府发[1994]37号

发布日期:1994-7-19

执行日期:1994-7-19

生效日期:2002-4-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9号)精神,推动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使文化企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省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到1997年,宣传文化企业均按33%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征收后全部列支返还,用于建立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及文化系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二、从1994年至1997年按宣传文化企业上缴所得税实际入库数的20%建立宣传文化专项资金,若当年按20%提取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不足300万元时,从所收所得税中补足到300万元。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列专户,由省委宣传部审批使用。

  三、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专项用于:1.全国性及全省性的戏剧、舞蹈等调演;2.思想性、艺术性很强的电影、电视剧的拍摄;3.资助我省重点精神产品的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的开展;4.奖励我省宣传、文化、新闻出版战线的优秀人才和作品;5.对重点文物的保护。

  四、原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向省财政承包上交的利润930万元,从1994年起全部免交。从1994年到1997年,在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每年拿出700万元用于重点新建省博物馆和解决文化单位的住房困难,其中1994年,用500万元建省博物馆,用200万元建一线骨干文艺工作者的宿舍;1995年至1997年每年提取的700万元全部用于建省博物馆。

  五、宣传文化企业从1994年至1997年所征收的所得税,在提取20%作为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和每年提取700万元用于新建省博物馆及解决文化单位住房困难之后,其余上缴的所得税返回给缴税单位,作为文化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发展建设事业,不得挪用于请客送礼、发奖金和搞福利。

  六、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财政部门要追回全部资金,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企业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