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89]20号
发布日期:1989-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免税条款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置用地和其他用地”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作了《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现将这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交通部门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国家税务局尚未作出规定前,可暂缓征收。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二: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三日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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