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外汇额度返还问题的通知失效
关于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外汇额度返还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政办[1992]78号
发布日期:1992-12-28
执行日期:1993-1-1
生效日期:2002-4-24
最近,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省一些地市外贸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相继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为支持这些企业发展,尽快形成我省对外贸易全方位发展的经营格局,省政府决定,凡一九九一年以后(含一九九一年)新获准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其一般商品自营出口收汇上缴省政府的10%留成外汇额度和机电产品自营出口收汇上缴省政府的5%留成外汇额度,全额返还给各有关进出口企业,用于企业发展。此办法自一九九三年起实行,一定三年不变。若国家现行外汇留成办法改变,再作相应变更。
一九九一年以来新获准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名单
合肥市进出口公司
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安庆市进出口公司
蚌埠市进出口公司
淮南市外贸公司
中国扬予电器公司
安徽轮胎厂
合肥叉车总厂
芜湖市微型电机厂
池州家用机床总厂
芜湖市天河羽绒制品公司
合肥美菱电冰箱总厂
合肥无线电二厂
企业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企业律师业务涉及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企业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企业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企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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