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险业认许资产之标准及评价准则
修正「保险业认许资产之标准及评价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保字第0920750326号
发布日期:2003-3-7
执行日期:2003-3-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20750326号令修正发布第4~9条条文
第4条 未上市、未上柜股票,以该发行股票公司每股净值与成本孰低评价。
以未上市、未上柜股票为质之放款,其授信金额逾该质押股票以每股净值计算之金额,属非认许资产。
第5条 应收款项,有下列情事者,属非认许资产:
一、应收票据到期日逾评价基准日三个月以上者,应收保费或其它应收款逾入帐日三个月以上者。
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之应收票据或应收保费,逾分期保险费缴付日三个月以上者。
三、应收收益除寿险贷款及短期垫款之应收利息外,逾契约收款日三个月以上者。
四、应收票据,到期未兑现者。
五、应摊回再保赔款与给付,除再保险契约另有订定外,逾保险赔款与给付日六个月以上者。
六、应收再保往来款项,除有足额之担保品外,逾入帐日六个月以上者。
第6条 暂、预付款项,除暂、预付税款或购买不动产、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与计算机软件外,属非认许资产。
第7条 无经济效益之土地属非认许资产,无法独立使用之土地,倘取得鉴价机构对其土地之鉴价报告,鉴定价值低于成本者,其差额部分,属非认许资产。
不动产以外之固定资产,除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与计算机软件外,属非认许资产。
前项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与计算机软件扣除累计折旧及摊销后之认许资产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业上一年度业主权益扣除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与计算机软件、净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净正商誉后余额之百分之三。
第8条 递延借项及除前条认列认许资产计算机软件之无形资产,属非认许资产。但递延所得税资产抵销递延所得税负债后之剩余金额,得认列为认许资产。
前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抵销递延所得税负债后得认列为认许资产之剩余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业上一年度业主权益扣除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与计算机软件、净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净正商誉后余额百分之十及未来一年内能实现之金额两者较小者。
第9条 其它资产之认许,依下列各款:
一、催收款项,除已提供适当之担保者外,属非认许资产。
二、存出保证金依其内容,准用本准则相关规定。
三、存出再保责任准备金,逾再保险契约收款日之期限六个月以上者,属非认许资产。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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