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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2003]55号

发布日期:2003-6-25

执行日期:2003-6-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1999年和2001年,我局先后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第二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并于2000年和2002年对通过考核验收的82个试点地区和单位进行了命名表彰,有效地推动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又有一些试点地区完成了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阶段目标。为此,我局决定开展2003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验收申报和审核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环办[1998]272号,简称《暂行规定》)进行,并以《2001年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指标》(环办[2001]31号,以下简称《验收指标》)为验收标准。

  二、凡符合《暂行规定》要求,建设指标已达到《验收指标》的试点地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考核验收。地市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考核验收可以地市规模,也可以所辖县市;以地市规模参加考核验收时,其所辖县区均应达到《验收指标》要求。

  三、申请验收的试点地区应于2003年9月30日前填报好《2002年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指标完成情况表》(附件1)《生态示范区试点简介》(附件2),连同《暂行规定》要求的申请文件、材料,一并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于2003年年底前报我局。各地初审要严格把关,坚持标准。上报初审意见前请先与我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沟通。

  四、我局将于2004年上半年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核查。

  五、各地要结合本次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以省为单位,全面开展一次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检查,重点抽查前两批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我局将根据检查结果,对部分试点作相应调整;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工作滑坡的,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处理,以确保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稳步发展。

  附件:1、2002年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指标完成情况表(略)

  2、生态示范区试点简介(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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