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哈尔滨啤酒唐山有限公司在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哈尔滨啤酒(唐山)有限公司在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发文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冀劳社办[2004]208号
发布日期:2004-8-13
执行日期:2004-8-13
生效日期:1900-1-1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哈尔滨啤酒(唐山)有限公司在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同意该企业对包装、酿造、动力等车间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该企业要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集中补休后仍超过全年法定工作时间2008小时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第三款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300%加班工资。
3.请你们按照《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企业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严格控制平均每月工作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具体时限。
此复。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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