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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身心障碍者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补助办法

修正身心障碍者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补助办法

修正「身心障碍者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补助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4-11

执行日期:2003-4-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3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社会保险:指依全民健康保险法、劳工保险条例、就业保险法、农民健康保险条例、公教人员保险法、军人保险条例及退休人员保险办法办理之保险。

二保险人:指前款保险法规所定之保险人或承保机关。

三投保单位:指第一款保险法规所定之投保单位、要保机关或要保单位。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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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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