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区律师事务所>>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

发布日期:1989-4-14

执行日期:1989-4-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经)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

  为了搞好土地开发利用,从今年起将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发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耕地大量减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连年下降,人多地少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后,必须在保护、利用好现有耕地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新耕地,不断补充耕地资源。因此,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地区,原则上均应承担开发新农用地的义务。各级政府要把稳定耕地面积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废弃地等土地资源,以减少对耕地的挤占。

  二、1989年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已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附件十二”)作为指导性计划下达。计划总指标为五百一十五万亩,其中耕地三百万亩。各地应将指标及时逐级分解落实。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力争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如有困难,望及时将调整计划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计委核准。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区,应多承担开发任务。

  三、今年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是指开发新的农用地,其含义是:封荒地、滩涂及废弃地等未利用的和被破坏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农用地,并加以利用。不包括对已利用土地的再开发,如改造中低产田、撂荒地复耕等。

  四、土地开发利用涉及许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

  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从整个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需要,通力协作,分工负责,共同制定好土地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计划的实施、检查、监督、验收、地籍登记和提出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对开发农用地所需资金,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中优先安排,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农业等部门除参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制定、检查、监督外,并负责土地开发的具体实施和开发后的利用。

  五、完成土地开发利用计划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和物资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已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落实资金;地方承担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所需资金和物资,由地方筹措。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根据需要和开发者的实际经济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利用。

  六、请各地将计划执行情况、经验及时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