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国外产品铭牌上印制或模压我局安全标志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国外产品铭牌上印制或模压我局安全标志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商检局
文 号:国检监[1991]263号
发布日期:1991-10-9
执行日期:1991-10-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出口机电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有关安全标志的规定,考虑到国外申请人的要求和国际上安全标志管理的习惯做法,决定同意在国外产品铭牌上印制或模压我局安全标志,特此公告(见附件)。各局接此通知后,对印制或模压有我局批准使用的铭牌的商品,予以接受报验和检验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公告
应国外制造厂和申请人的要求,参照国际上安全、卫生、质量标志管理的作法,根据国家商检局《进口机电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有关安全标志的规定,现对国外产品铭牌上印制或模压我局安全标志作如下规定,公告如下:
一、凡已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厂商或代理人,如拟在产品铭牌上印制或模压我局安全标志图案,取代在产品上单独加贴我安全标志的,应向我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用中文或英文)并提供铭牌设计图案及说明。
二、产品铭牌上使用的安全标志图案应与我局监制并发放的相同,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在安全标志图案附近加印与产品型号相对应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号码。该铭牌图案允许与国外认证机构的安全标志印制或模压在一起。
三、铭牌设计图案经我局审核、批准并获得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方可使用。该铭牌图案与我局监制和发放的安全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四、申请人应交纳铭牌设计图申请审核费及每年每个工厂的日常监督管理费。
五、各商检局对印制或模压有我局批准使用的铭牌的商品,予以接受报验和检验放行。
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变卖、转让安全标志者,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生产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安全生产、行业指导法律服务的律师,凡遇到安全生产、行业指导法律事务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