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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6]191号

发布日期:1996-6-11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6]2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单位或个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的工厂、商场除外),不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饮食行业经营许可证;也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按“服务业——饮食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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