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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  号:冀劳社办[2004]221号

发布日期:2004-8-18

执行日期:2004-8-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煤矿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从2005年1月13日起,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其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此,现就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过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促使煤矿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扩大我省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要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程序和联系方式,尽快确定专人做好煤矿企业参保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为煤矿企业参保、缴费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等各种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拖延,使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影响其正常的生产活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了解煤矿企业申领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无故中断或少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有关查处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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