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法律制度
修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法律制度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4/2003号
发布日期:2003-5-6
执行日期:2003-5-7
生效日期:1900-1-1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
经第27/2001号行政法规重新公布的六月五日第38/89/M号法令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现修改如下:
第十六条 (考试的举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就考试结果提出声明异议的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自保险中介人投考人获悉考试结果之日起计。
七、自考试举行日期起计六个月后,澳门金融管理局可将试卷销毁,但有关试题应至少保存五年方可销毁;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为拟销毁的文件进行微缩摄影处理或将之存进磁盘。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人的特别义务)
除第九条规定的义务外,属自然人的保险代理人尚有义务仅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属法人的保险代理人则有义务为最多两家人寿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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