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浙劳社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2-4
执行日期:2005-2-4
生效日期:1900-1-1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要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2005年四项重点工作,结合我省开展的“三春”行动,继续对劳动用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行为。要强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切实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诚信示范单位要进行通报表彰;对符合劳动保障工作要求的单位要向社会公示;对每年有两次以上违法记录或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进行公开曝光。扩大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覆盖面,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分类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失信惩戒机制及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案件的制度。
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三个确保”的要求,切实发挥劳动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全面实施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办法,逐步探索建立交通、水利等其他特种行业和租用场地经营、承包经营单位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预防和及时处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研究制定适用性强的建筑业、服务业、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的劳动合同文本,规范这些企业的考勤、工资支付和用工登记备案行为,并要对这些企业主开展有效的劳动保障法制教育。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适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监察力量向乡镇、街道延伸。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3名以下、不符合监察要求的县(市、区),要尽快充实力量。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配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作用。要大力开展违法行为的排查监控,制定完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周转金,并严格按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发挥应急周转金保障被欠薪农民工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二○○五年二月四日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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