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修正「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劳保二字第0920026704号
发布日期:2003-5-14
执行日期:2003-5-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二字第0920026704号令修正发布第76条条文
第76条 依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请领残废给付者,应备左列书件:
一、残废给付申请书。
二、给付收据。三、残废诊断书。
四、经X光检查者,附X光照片。
前项残废诊断书,应由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出具;障害项目基于认定技术及设备之需要,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其出具残废诊断书之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应属依法评鉴合格之地区教学医院以上之医院。但在本条例施行区域外致残者,得由原应诊之医院或诊所出具。
保险人审核残废给付,除得依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或医师复检外,并得通知出具残废诊断书之医院或诊所检送必要之检查纪录或有辟诊疗病历。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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