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函发[1996]149号
发布日期:1996-6-1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97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该文件精神,对当地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情况进行清理,凡属漏征的,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所规定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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