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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申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认定标准及资格审查办法

修正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申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认定标准及资格审查办法

修正「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申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认定标准及资格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辅字第0920050535号

发布日期:2003-5-30

执行日期:2003-5-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辅字第0920050535号令、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22600117号令修正发布第2~4、6~8条条文;并增订第9、10条条文;原第9条条文修正并递改为第11条条文;本办法修正条文自修正发布日施行

第2条 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以下简称农业工作者)申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应具备下列各款资格条件:

一、年满十五岁以上者。

二、每年实际从事农业工作时间合计达九十日以上者。

三、无农业以外之专任职业者。

四、自有或承租农地依法从事农业工作连续经营满一年,合于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农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户满一年之直系血亲、翁姑或媳妇所有农地(包括农、林、渔、牧用地,但三七五减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积○.二公顷以上、其余农地平均每人面积○.一公顷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设置之室内固定农业设施平均每人面积○.○五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

(二)承租农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农地(包括农、林、渔、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承租三七五减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积○.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

2承租三七五减租耕地以外之农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积○.四公顷以上、其余农地平均每人面积○.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订有租赁契约,经地方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公证者。但向政府机关、公立学校或公营事业机构承租农地者,得不经公证。

3自有林地面积未达○.二公顷,其余农地面积未达○.一公顷,但连同承租农地面积合计,林地平均每人面积达○.四公顷以上、其余农地平均每人面积达○.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

4全年实际出售自营农、林、渔、畜产品销售金额平均每人达月投保金额三倍以上或投入农业生产资材平均每人达月投保金额二倍以上金额者。

前项第四款之农地应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位于同一直辖市、县(市)或不同一直辖市、县(市)而相毗邻之乡(镇、市、区)范围内。

第3条 农业工作者申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应填具申请表(如附件一),并依前条各款资格条件检具下列相关文件,亲自向户籍所在地之基层农会申请之:

一、国民身分证。

二、全户户籍誊本。

三、切结书(包括每年实际从事农业工作时间合计达九十日以上、无农业以外专任职业,(如附件二)。

四、申请前十日内请领之土地登记誊本或依法令核准设置之室内固定农业设施证明文件。

五、三七五减租耕地或农地租赁契约书。

六、销售农、林、渔、畜产品或购买农业生产资材之凭证。

七其它有关文件。

第4条 农会审查农业工作者资格,以该农会理事长、常务监事、总干事、会务股长、推广股长、供销部主任及保险部主任等七人组成审查小组为之。

前项审查小组由理事长召集并担任主席,理事长不能出席时,由前项成员次序在前者担任主席。

第6条 农会审查农业工作者资格,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会主办股部应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汇齐,并就相关法令规定与个案事实条件,先行查核,述明具体意见,必要时,派员实地查证。

并造具审查名册,提供审查小组审查。

二、审查小组审查农业工作者资格,应依相关法令及事实条件个别审查之。审查小组成员如发现申请人申请表所记载者与事实情况显有不符时,应再详加查证。

三、审查小组审查农业工作者资格,应将审查结果当场作成纪录,并抄录二份,一份报请主管机关备查,一份留存农会供编造加保名册之依据。

第7条 农业工作者申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经审查小组审定后,农会应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得于七日内申请复审,但以一次为限。

第8条 被保险人于本案法所定资格条件异动或丧失时,应向户籍所在地之基层农会申报。

农会平时应办理被保险人资格清查工作,清查时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于通知送达七日内提出相关证明文件或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者,径送审查小组审查。

农会应将被保险人资格条件异动或丧失案送审查小组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应于通知送达七日内以书面向农会申请复审,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复审以一次为限。

第9条 农会就农业工作者资格审查文件,应妥善保管,对于丧失资格退保者,自退保之日起至少应保存五年。

第10条 以自有农地者身分加保之被保险人,其持以加保之农地经依法律变更编定为非农业用地,在依法应完成之细部计画尚未完成或指定开发方式尚未开发完成,无法依变更后之用地使用,经取得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核发仍依原来农业用地使用分区别或用地别管制使用之证明文件,并符合本办法有关农地以外之相关规定者,得继续加保。

本办法修正施行前,以自有农地者身分加保之被保险人,因农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经投保农会或中央健康保险局审查丧失加保资格者,得于本办法修正施行后,检具前项得继续加保之相关证明文件,由投保农会核转中央健康保险局准予回复加保。

投保农会对符合第一项及前项规定并经审查通过之被保险人,应造具名册

一式二份,填明被保险人之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出生年月日及继续加保日期,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一份送中央健康保险局备查,一份留农会。

前项被保险人之继续加保期间自符合加保资格规定之当日起至该土地之细部计画已完成或指定开发方式已完成开发日止。

第11条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修正发布日施行。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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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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