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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毛细纱机化纤纺丝机生产销售报废的管理办法

关于棉毛细纱机化纤纺丝机生产销售报废的管理办法

关于棉毛细纱机 化纤纺丝机生产、销售、报废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纺织工业部

文  号:纺织工业部发布(91)纺技字第053号

发布日期:1991-12-10

执行日期:1991-12-10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纺织工业部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行业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行业生产能力管理的决定,做到控制总量、优化存量,现根据棉纺细纱机、毛纺细纱机和化纤纺丝机(以下称“三大能力”设备)必须“凭证生产、凭证销售、监销有证、逐案审查”的要求,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凭证生产、凭证销售、监销有证、逐案审查

  1.任何企业生产“三大能力”设备,必须具有纺织工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准生产。

  2.需要更新“三大能力”设备的项目,均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市)计经委及主管部门审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我部综合计划司核批。

  ①已办理可行性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

  ②已办设备更新报废表。

  经我部综合计划司核批的项目,于每年6月下旬前向我部综合计划司提出设备需要申请。综合计划司将全国设备需要申请汇总表交给技术装备司,作为下年度安排生产计划和分配设备的依据。

  3.我部技术装备司根据综合计划司批准的“三大能力”项目,下达纺织工业部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分配单,供需双方凭分配单进行产需衔接。没有分配单,供需双方一律不准购销“三大能力”设备。

  4.更新下来的;日设备,企业不得继续留用,更不允许扩散和转卖。为了做到“监销有证”,新设备到厂后,拆除的;日设备必须在三个月内报废,并按要求出具“纺织旧设备报废证明”,报我部综合计划司备案。计算报废台数以更新下来旧设备的全套关键部件为准,按以下条件核计,缺件不能计台,不予出具报废证明。

  ①棉、毛纺细纱机的车头、车尾及全部龙筋车面、机架等计。

  ②化纤纺丝设备以挤压、抽丝部分及卷绕部分等计。

  更新替换下的旧设备,由当地废品回收单位协助报废回收,报废鉴证工作由各省、市纺织主管部门负责,新设备到厂后,监督工厂及时报废!日设备,并按要求填报“纺织旧设备报废证明”上报。我部技术装备司根据设备生产厂的交货报表,定期反馈我部综合计划司核查。

  各省、市纺织主管部门对更新报废工作必须进行严格监督,设备更新报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如发现有更新下来的“三大能力”旧设备在本厂或转移到他厂继续使用的,立即停止该省、市的更新项目,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予以全国通报并由有关部门通知地方停止该企业贷款。

  援外出口需要棉纺、毛纺细纱机国家给当年计划指标的,凭对外合同影印件,由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下达分配单。

  二、对“三大能力”设备在生产、订货、供货方面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1990年以前由纺织工业部分配的棉、毛细纱机指标,双方迄今尚未执行合同的,一律停止执行,合同作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后,原合同单位仍认为需要,可按手续重新通过省市主管部门向我部综合计划司申请重新分配设备,重新订货。

  2.根据纺织工业部1991年10月21日[ 91] 纺技字048号文精神,棉、毛纺细纱机从1991年9月份开始,不准计划外销售,已签订计划外供货合同的一律作废无效。 今后对纺纱能力设备的销售,由省、市主管部门、纺机(集团)公司、军工生产民品的主管部门专派驻厂监销员监督销售。监销员对派出单位负责,各企业主管部门对纺织工业部负责。

  3.生产“三大能力”设备的企业,要统一纳入纺织工业部全国计划内择优安排生产。纺织工业部没有安排生产计划的企业,一律不得安排计划外生产。各省、市主管部门、纺机(集团)公司、军工生产民品部门无权安排生产计划。

  三、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生产销售和购置“三大能力”设备的,必须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处理

  1.属于无证生产“三大能力”设备的生产企业,应立即取缔,并通报全国。

  1991年9月以后生产销售的设备,由省、市主管部门、纺机(集团)公司、军工生产民品部门,负责处理追回已销售的设备,全部设备货款上缴当地银行没收。

  2.1991年11月:日后,属于有证生产企业供计划外设备的,一经发现,通报全国点名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生产定点单位,吊销生产许可证。属于骨干重点企业的还要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设备使用单位1991年9月后继续向无生产许可证单位订货的,或1991年11月以后继续向有证单位订购计划外设备的,一经发现,通报全国点名批评,并停止银行贷款,已付贷款,由银行无条件追回。

  4.属于援外出口单位向无生产许可证单位订货的,发现后报告国务院出口办公室处理。

  四、生产销售报表制度

  1992年1月1日起,凡生产棉纺、毛纺细纱机和化纤纺丝机的企业,必须执行每月向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填报月度生产数量、销售对象、交货数量等内容的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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