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监函[2004]73号
发布日期:2004-8-25
执行日期:2004-8-25
生效日期:1900-1-1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举报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的请示》(朝劳社监发[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该类问题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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