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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  号:环办[2003]66号

发布日期:2003-7-15

执行日期:2003-7-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

  近期,我国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连续截获以废塑料名义进口未经清洗的废饮料包装容器。这些废饮料包装容器一旦流入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为严防城市垃圾进口,切实保护我国环境,现通知如下:

  各级环保、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 - 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规定:废塑料系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根据该标准,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渍。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自行将有关内容对外公告。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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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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