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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4-8-20

执行日期:1984-8-20

我部(84)财综字第42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市税务局不断来电话请示,要求对高等院校的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的校办企业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所收学费比照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从1984年7月1日起,对高等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和其它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校办企业(工厂、农场)收入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半年上述各项收入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照征,7月1日以后的上述各项收入已经征收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予以退库。

二、对学校校办工厂生产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工商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三、对学校经营与专业教学无关的纯商业,如商店、饮食业、业务业的收入和所得应按规定交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四、对学校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用于学校教学设施的免征建>税,用于非教学设施的应按规定交纳建>税。

建设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建设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建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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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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