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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年度全国环境监察车配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年度全国环境监察车配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全国环境监察车配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2003]63号

发布日期:2003-7-15

执行日期:2003-7-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

  为提高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对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建设,根据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要求,经研究,现将2003年环境监察车配备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03年环境监察车的配备工作,继续由我局统一组织直接向车辆生产厂家采购,并统一制作经公安部认可的环境监察标志和编号。

  二、这次配备的车辆应用于环境监察现场执法等业务工作,不得作为行政用车。

  三、购置环境监察车的资金按财政部和我局《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财建[2003]64号)和资金预算的有关规定,可从历年结存的排污费中解决。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精神,各地购车的环境监察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和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车调拨专用章的环境监察车调拨证明及公安部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当地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环境监理车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环监理[1995]036号)加强对环境监察车的使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环境监察车配备指标、手续等具体事宜按本通知附件办理。

  附件:1、2003年环境监察车配备指标表(略)

  2、2003年环境监察车价目表(2003年8月21日更新)(略)

  3、环境监察车配备须知(略)

  4、环境监察车汇款登记表(略)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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