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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有关规定

发文单位:北京市文物局

文  号:京文物[2003]456号

发布日期:2003-7-15

执行日期:2003-7-15

生效日期:1900-1-1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办理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改变后的使用性质;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的理由。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

  4、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5、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改变后的使用性质不改变文物原状。改变后的使用性质不危害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利用古建筑作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批准的,如实填写《北京市变更文物建筑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文物建筑出租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保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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