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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7-7-3

执行日期:1987-7-1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支持卷烟企业增产滤嘴烟和改进包装装璜,一九八六年一月我部颁布的《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规定,对使用过滤嘴及白板纸、玻璃纸包装物的卷烟,以销售收入扣除过滤嘴及包装物的定额成本后征收产品税。此外,为了照顾药物烟生产初期的困难,我部于一九八四年规定对中南一、每大箱(5万支)过滤嘴卷烟的滤嘴成本扣除定额为:

20毫米以下醋酸纤维嘴150元;

20毫米以上(包括20毫米),不到25毫米醋酸纤维嘴155元;

25毫米以上(包括25毫米),不到30毫米醋酸纤维嘴175元;

30毫米以上(包括30毫米),醋酸纤维嘴190元;

二、每大箱(5万支)甲、乙级卷烟白板纸包装物成本扣除定额为:

10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65元,盒包装160元;

10支以下(包括10支)盒装卷烟,条包装100元,盒包装270元。

三、每大箱(5万支)卷烟玻璃纸(包括金拉线)成本扣除定额为:

10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20元,盒包装35元;

10支以下(包括10支)盒装卷烟,条包装30元,盒包装45元。

四、罗布麻型药物烟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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