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292号
发布日期:1998-5-20
执行日期:1998-5-20
生效日期:2001-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
为促进来料加工装配(以下统称来料加工)业务的发展,有些省市相应成立了一批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这些公司对促进来料加工发展和扩大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就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为主的进出口企业。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营来料加工业务,并代理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签订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和合同。
(二)办理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进口设备、使用国产原辅材料、返还制成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办理来料加工海关、税务、商检及加工费结汇等事项。
二、对过去(指1998年6月1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于1998年9月1日前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认。
办理确认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确认的报告(需说明本地区上年度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情况)。
(二)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名单。
(三)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文件(复印件)。
三、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及其他有关事项,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认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管理和指导,使其切实发挥推动来料加工业务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今后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要逐步向流通领域进出口企业转化。各省市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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