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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劳工保险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

修正劳工保险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

修正「劳工保险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3-11-12

执行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1900-1-1

第4条 本基金之运用范围如下:一对于公债、库券及公司债之投资。二存放于公营银行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金融机构。三自设劳保医院之投资及特约公立医院劳保病房整修之贷款。四对于被保险人之贷款。五政府核准有利于本基金收入之投资。

第6条 本基金投资于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之政府核准有利于本基金收入者,包括下列各款:一储蓄券、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及金融机构保证之商业本票。二上市、上柜公司股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上市、上柜公司现金增资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柜公司之公开销售股票。三以贷款方式供各级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办理有偿性或可分年编列预算偿还之经济建设或投资。四土地、房屋及其开发与建设。五国外有价证券。六外币存款。七其它经监理会审议通过,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运用项目。投资前项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规定者,得从事因避险需要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7条 依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投资上市、上柜公司股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上市、上柜公司现金增资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柜公司之公开销售股票,以下列各款为限:一投资每一上市、上柜公司股票、上市、上柜公司现金增资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柜公司之公开销售股票之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总额百分之五及各该发行股票之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十。二投资每一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之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总额百分之五及各该基金已发行之受益凭证总额百分之十。三投资上市、上柜公司股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上市、上柜公司现金增资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柜公司之公开销售股票之总额,不得超过本基金总额百分之三十。

第12条 本基金之运用,劳保局应于年度开始前拟编基金运用计画及收支预算,提经监理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依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于公债、库券、公司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储蓄券、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金融机构保证之商业本票、上市、上柜公司股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上市、上柜公司现金增资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柜公司之公开销售股票、国外有价证券、外币存款、衍生性商品及对于被保险人之贷款者,其种类、金额及收益,应于实施次月提报监理会。二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用之契约,由劳保局拟订,提经监理会审议通过,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三以贷款方式供各级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办理有偿性或可分年编列预算偿还之经济建设或投资者,其贷款之收益不得低于台湾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计算之收益。贷款之对象、金额及收益,应于实施次月提报监理会。四投资土地、房屋及其开发与建设,其投资计画,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地点、投资金额、经营方式、投资资金收回方式及投资效益分析等,其投资超过一定金额,并应将年度投资计画连同劳保财务长期收支预估说明,提经监理会审议通过,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五其它经监理会审议通过,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有利于本基金收益之运用项目者,其项目、金额及收益,应于实施次月提报监理会。前项第四款规定之一定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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