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区律师事务所>>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6-7-11

执行日期:1994-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屠宰税的征收工作,保证财政收入,维护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屠宰税包括宰杀或者收购牲畜征收的税。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宰杀或者收购猪、牛、羊、马、骡、驴(以下统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养自宰自食应税牲畜,由其在宰杀环节缴纳屠宰税。

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应税牲畜,其收购环节应缴的屠宰税,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时缴纳,也可以由饲养户代收代缴。

凡在收购环节缴纳了屠宰税的,在宰杀时不再缴纳。

第五条 宰杀环节或者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标准:

(一)猪每头12元,其中乳猪每头3元;

(二)牛每头20元,其中毛重不足150公斤的,每头14元;

(三)马、骡、驴每头20元;

(四)羊每头10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屠宰税:

(一)军队和武警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

(二)少数民族因民族节日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

(三)毛重在50公斤以下的病猪,经兽医证明,需要宰杀的;

(四)配种站、种畜场(站)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

第七条 征收屠宰税,应当按照宰杀和收购应税牲畜的头数计征,不得摊派或者定额包干。

第八条 屠宰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乡村或者有关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其代征税额的20%提取。

第九条 屠宰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屠宰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