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
修正「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保字第0920751929号
发布日期:2003-11-26
执行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20751929号令修正发布第4、19条条文
第4条 保险业计算保险费率及提存各种准备金所依据之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由主管机关依下列资料定之:
一、政府机关依据各地区人口资料编制公布之生命表。
二、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构所编制之经验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
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国内外各种相关经验表。
第19条 核能保险、投资型保险、其它性质特殊之保险及专业再保险业应提存之各种准备金,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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