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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细则试行失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细则试行失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细则(试行)[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5-20

执行日期:1989-5-20

生效日期:1997-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的范围

  第一条 土地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方法与技术研究;

  2. 地籍管理方法与技术研究;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各行业用地控制理论与方法;

  4. 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方法与技术;

  5. 土地经济学理论与方法;

  6. 土地管理科学的基础理论与方法;

  7. 土地利用、管理中新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吸收;

  8. 土地管理中已有的科技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9. 土地管理科技情报的整理、分析及情报管理现代化理论、技术与方法;

  10. 土地管理软科学研究。

  二、奖励标准

  第二条 土地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和难度;

  (2)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3)推动土地管理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土地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元)

  一等奖 个人证书、证章 4000

  二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2000

  三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1000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土地管理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很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技术难度大,推动土地管理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土地管理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国家土地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奖:

  1. 应用于土地管理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 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 在土地管理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 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 为土地管理决策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在土地管理实践中证明技术成熟,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的。

  第五条 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其他部、委级科技奖励;已获得其他国家级、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得局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应撤销其局级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争议解决前,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正在研究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

  四、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省属(规划)院、校、所、中心等事业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请奖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管理单位,都应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负责成果管理,组织好协作项目的报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报奖项目应备的表格、资料、办理请奖、评审、授奖等具体工作,以及编印授奖项目年报、成果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土地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宣教司对报奖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有关业务司、在京科学技术委员进行初评、筛选,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复评,报局批准后授奖。国家土地管理局按授奖项目的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请奖的科技成果,须经本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管理科技成果评奖条件》进行评议,全面衡量,综合评定,择优上报。

  第十一条 请奖科技成果,应报送下列材料:

  (1)请奖申请书;

  (2)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3)主要技术总结报告、论文或专著;

  (4)应用效益证明等,各一式四份(加印供评审用的请奖申请书40份)。

  第十二条 报国家土地管理局请奖成果须在每年三月底以前(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则收到日期为准)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宣教司。

  第十三条 合作或协作研究、推广项目的申报:

  1. 合作或协作研究、推广项目,须有正式的科技合同,明确研究和推广内容、时间、参加人数、参加单位、主持和牵头单位、项目主持人,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主持或牵头单位要做出技术总结报告,说明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2. 科研和推广协作项目的成果,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统一上报请奖。但协作研究或推广项目中的部分研究、推广成果,如果一个单位独立完成的,经协作主持单位同意后,也可单独向归口部门请奖,但不得再参与总项目重复报奖。

  五、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报奖单位在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必须按参加单位、人员的贡献大小,将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人员依次填写清楚。

  1.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践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仅负责领导工作,则不能做为主要完成人员;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领导干部,可做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请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2. 各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数为:

  奖等 个人数(个) 单位数(个)

  一等奖 15 10

  二等奖 10 7

  三等奖 5 5

  3.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的研究、应用推广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做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六、奖金的分配

  第十五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70%发给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1. 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申请部门备案。

  2. 由同一申请部门所属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报申请部门备案。

  3. 跨部门完成的项目应由申报部门组织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方案。

  七、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以内,可以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宣教司提出书面材料,超过3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书面材料须签署真实单位的名称、姓名(如须保密,请注明)。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调查属实,予以撤销;对骗取的奖状、证书、奖金等予以追回,并通报批评。

  八、其它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土地管理局局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管理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和《细则》的要求办理。报奖单位在报送成果的同时,须交纳评审费,每个项目交纳评审费40元。凡不交纳评审费者,暂不评审。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的材料一律不退。再次申报项目,须重新填报,重新评审。

  第二十条 对未获局级科技进步奖的报奖成果,各申报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贯彻执行奖励办法中,要以对国家、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要发扬文明精神,提倡共产主义风格,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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