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安全操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安全操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城[2003]351号
发布日期:2003-7-23
执行日期:2003-7-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安全管理,减少养护维修中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现将《河北省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安全操作暂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落实《规程》内容。当前,在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中由于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操作不当、防护措施不力等原因,养护维修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的管理部门和作业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以这次《规程》的发布为契机,在全系统内开展一次学习、贯彻《规程》的活动,使有关人员能够较好地理解和掌握《规程》内容,关键是在实际作业中能够按照规程要求的程序操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发生。
二、尽快落实《规程》的各项要求。各养护维修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在井下作业之前进行空气检测,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同时要尽快修改与《规程》要求不符的作业程序,建立“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制度,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井下作业的安全负全责,单位法人负总责。
三、省建设厅负责核发下水道养护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资格证书。请各市将参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及单位,于8月15日前电传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0311-7904132,7879435)。
附件:
1.《河北省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安全操作暂行规程》
2. 《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略)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安全操作暂行规程
1 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安全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城市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操作。城市排水沟、渠及泵站集水池、污水处理厂格栅间等类似设施的养护维修操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1.3 城市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城市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操作应由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持有下水道养护工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2.2 城市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
2.3 城市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单位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养护维修操作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编制书面安全操作方案,并对下水道养护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4 下水道养护工操作前,须办理“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核发 “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并负责该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5 凡患有严重生理缺陷,如聋、哑、呆、傻等及妇女经期、孕期和有外伤、高血压、心脏病、皮肤病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3 养护维修作业
3.1 下水道养护工操作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并用竹、木棒等非金属物搅动泥水,以散发其中的有毒、有害及可燃、易爆气体。
3.2 启闭检查井井盖、井箅子,必须用钩、丁字镐等专用工具,严禁徒手操作。移动井盖时要注意安全,防止砸伤。
3.3 井盖开启后,井口要设专人监护,并在其周围设置必要的护栏、标志牌,夜间要设置警示灯。作业现场要严禁烟火。
3.4 管道经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后,必须进行井下空气检测,并将含氧量、有毒、有害、可燃、易爆气体浓度等各项检测数据填写在“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内,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下井作业前,还应查明管径、水深、流速、水质等情况,并填写在“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内。
3.5 管道内水位超过1米或流速过大时,必须采取措施降低水位和流速后,方可作业。严禁进入管径小于0.8米的管道作业。
3.6 下水道养护工井下作业时必须配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并严禁携带明火或易燃、易爆等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3.7 井下操作时,井口应有两人监护;进入管道时,应在检查井底增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3.8 井口周围0.5米以内禁止堆放料具,深井作业传递工具或其它物品时,必须使用绳索,严禁抛掷。
3.9 管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供电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
3.10 作业过程中,井上、井下人员要随时保持联系。
3.11 井下作业连续操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遇有头晕、恶心、呕吐等现象应立即上井抢救。
3.12 作业完毕后应清点人员、机具、设备,将井盖盖好、周围恢复原貌后方可离开。
4 绞车疏通管道
4.1 搭接竹片时,要绑扎牢固,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作业时,下水道养护工要佩带帆布手套,井上、井下人员相互配合,防止竹片折断发生事故,同时还要注意周围行人和车辆安全。
4.2 绞车使用前,安装要稳固,摇动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绞车转动时,禁止用手触摸齿轮和带手套握轴头;绞车停用时要及时取下摇把。
4.3 绞车移动至检查井后,要在其周围设置必要的护栏、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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