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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税四[1990]43号

发布日期:1990-2-27

各县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应由土地实际使用人(即: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大中型企业利用原有土地或征用的土地,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土地使用权属原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原企业缴纳;对劳动服务公司自己征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劳动服务公司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三、对校办企业使用的学校土地或自己征用的土地,均由校办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按项目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核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利用原有街道摆摊设点建立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部门征地或围地建立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为了照顾不同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可由各县、区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定期给予减免。

  六、对政府部门下属的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开发公司按项目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局批准给予减免税。

  七、对已被企业征用,但由于城市规划建路,挖河需要而实际未使用的土地和原使用人尚未搬迁的,可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扣除。

  八、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时可以扣除。

  九、对大中型工矿企业范围内,占地面积较大而有是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可由企业申请,经县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建材行业的采石、采沙场可比照矿山,对采矿区(即:“塘口”)部分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采石、采沙场的其他部分用地照征。对建材行业的砖瓦场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一、对各级政府举办的文化馆、站等,其营业用房占地部分,营业时间是每星期不足三次(含三次)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星期超过三次的,应照常征收。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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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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