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蚊香出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蚊香出口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1997]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72号
发布日期:1997-8-5
执行日期:1997-8-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杭州、济南市外经贸委(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1996年12月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两次向我国通报了有关冈比亚、贝宁和牙买加政府反映我国未遵守国际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原则,向上述三国出口的蚊香中含有6-11%DDT的问题。
农药事先知情同意,即PIC(Prior Informed Consent)原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出口国必须事先征得进口国同意后方可向其出口。自1990年至今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51个国家参加了该程序的实施。DDT是一种高残留的农药,已列入国际PIC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名单,冈比亚、贝宁、牙买加三国属禁用之列,我国也于1984年禁止使用。鉴于上述情况,为履行国际公约,保护我国蚊香产品的正常出口,巩固我国蚊香及其他农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现就蚊香出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立即停止向冈比亚、贝宁、牙买加三国出口含有DDT的蚊香。
二、凡企业出口含有DDT的蚊香时,应遵循国际PIC原则,事先向进口商了解,确认进口国是否禁止或限制该种蚊香的进口,并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咨询,由农药检定所事先征得进口国同意后,企业方可出口。
三、蚊香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所标明的成份必须与实际成份相符,标签上不得使用有误导使用者的语言。
四、凡未按本通知精神执行的出口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另,农药检定所的联系地址、电话:
邮编:10002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麦子店22号楼
电话:010—64194086,6419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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