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劳动保障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劳动保障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池政办[2005]2号
发布日期:2005-1-20
执行日期:2005-1-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劳动保障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落实劳动保障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12月7日)
为进一步优化劳动保障服务环境,加大劳动保障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新办或现有的中小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减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经认定为新办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中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中小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按其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新办中小企业经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3年;免税期满后,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三)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缴纳费用在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未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被中小企业吸纳安置就业后,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培训标准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标准执行,培训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优化劳动保障服务环境
(五)加快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立劳动力市场定期开市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用工信息,积极为中小企业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或举办专场招聘会。
(六)开展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业(工种)工资情况调查,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
(七)加强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建设,为中小企业办理养老、企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提供“一站式”服务。
(八)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中小企业劳动者职业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愿望人员创办企业。
(九)积极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中小企业及其劳动者代办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具体业务。
(十)大力推行劳务派遣制度,鼓励中小企业吸纳灵活就业人员。
三、完善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体系
(十一)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督促中小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双方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十二)建立中小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完善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中小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督促中小企业依法支付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劳动保障诚信单位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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