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瓯海区律师事务所>>温州瓯海律师>>文章推荐

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请示的答复

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请示的答复

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地质矿产部

发布日期:1996-7-22

执行日期:1996-7-22

生效日期:1900-1-1

山西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晋地发(1996)41号文要求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进行解释的函收悉。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授权性规定,现答复如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中的“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是对全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方向的原则规定。在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时,考虑到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经费无来源的实际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又处于低费率起步阶段,对这一问题很难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在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方向上才作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规定。征费工作是使用资源补偿费的前提,各地在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时,可以从实际出发,兼顾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必要经费支出,在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上,用好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