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大劳发[2004]72号
发布日期:2004-9-2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现将2004年6月30日前因工伤亡职工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工伤,鉴定为1至4级领取伤残津贴的,以现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增加15.8%,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鉴定为5至6级,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按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增加,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工伤津贴不降低。
二、《条例》施行前鉴定为1至4级并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鉴定为5至6级领取伤残津贴(原称离岗休养工资)的,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增加,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工伤津贴不降低。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以现领取的抚恤金数额为基数,增加15.8%,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给付基数,按大连市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调整,给付比例不变。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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