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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1996]68号

发布日期:1996-7-23

执行日期:1996-7-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税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制度,并注意建立完善各项征管制度,使这一税法在全市范围较好地贯彻落实。1994年和1995年共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56437万元,为增加财政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和单位对这一税法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仍很淡薄;有些单位执行制度规定不够认真,没有承担起代扣代缴的责任和义务;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偏松倾向,公民个人多处取得收入和“隐形”收入得不到有效监控,致使应税收入流失严重。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大对这一税种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差别作用和聚财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社会分配的格局已发生明显变化,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的差距拉大。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支持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得以任何借口越权制定或随意变通减免税政策。各级领导不仅要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都要对本单位支付的应税所得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要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列为各行各业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一项主要考核内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确保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个人所得税具有纳税人广泛、税源分散等特点,需要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通力合作,加强对税源的控制。文化、公安、工商、劳动、边检、海关、金融、外经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演职人员、外籍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我国公民等人员的有关纳税资料;邮电、交通、公用、城建、渔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凡是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收代缴的税款,都要责无旁贷地认真完成。对在各类集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以市场主办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并实行按期征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单位的管理,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处理。

  三、广泛深入进行税法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教育引导公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搞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法》,使这一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纳税典型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偷税、抗税行为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通过长期不断地进行税法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纳税风气和税收环境。

  四、落实各项征管制度,加大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力度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制度入手,逐步扩大征收面,加大征收力度。要进一步加强税源控制,尽快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纳税监控体系。要选择一些高收入行业,试行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加强对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取得经验后大力推广。要继续完善和逐步推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尤其注重加强对中国公民境外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采取措施,充实力量,下功夫抓好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消灭漏管户。对外籍来连人员纳税情况要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五、加强群众举报和税务稽查工作,坚决打击偷税抗税行为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利用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动群众,举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对举报人员要严格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要重视抓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稽查,针对薄弱环节,确定稽查重点,并坚持把专项稽查与日常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对稽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手软。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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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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