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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处理意见

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处理意见

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处理意见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89]46号

发布日期:1989-6-13

现对各区、县局在征收土地使用税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如下的解释和处理:

  一、《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地段等级标准中所说的1984年以后从郊县划入市区的地区,是指这些地区内原来没有确定地段等级的农村地区。对这些地区内的城镇和部分道路仍按原确定的地段等级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市区内(不包括新划入地区)原来没有确定地段等级的少数道路,可由各区税务分局参照相近道路的地段等级,进行平衡后核定地段等级,并报我局备案。

  三、企业新征用土地时带征一部分同于市政规划的公共道路用地,如这部分带征土地列入企业范围以外和不使用的,可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范围内,目前只对中央企业和市属国营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与国营联营的企业暂不征收收土地使用税,但如果属于国营企业征用土地或者原来的国营企业与农村集体进行联营的企业,即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沿线铁路两旁的企业用地,如属于向铁路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属于铁路部门拥有土地使用权并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出租的场地,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企业征用的非耕地,原则上应从征用的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但有些企业征用的非耕地,由于市政规划或压缩基建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动迁仍被原来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可仍对未搬迁并继续使用土地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免征土地使用税,以后自动迁的次月起向征地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纳税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性质和情况,在填开土地使用税缴款书时,四项内容以内的,按实际项数填写,四内容以上的,按综合数填写,并在缴款书上注明申报表的编号。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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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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