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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鲁经贸资字[1997]597号

发布日期:1997-8-28

执行日期:1997-8-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能耗定额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章 能耗定额的审批

  第四章 能耗定额的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五章 附则

各市地经贸委(经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能源消耗定额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山东省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能源消耗的监督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消耗定额(以下简称能耗定额)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鼓励先进、促进能源合理利用和节能技术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能耗定额包括单位能耗定额和用能总量定额两种。

  第五条 单位能耗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所规定的能源消耗量。

  根据用能单位特点,可采用产品产量、原材料加工量、工作量、产值、增加值等为核算单元。

  第六条 用能总量定额是指对能源消耗量与产品产量及工作量关系不大的用能单位(如宾馆、饭店、商店、医院、机关、学校等)所规定的能源消耗总量。

  第七条 根据能耗定额管理的需要和用能单位的实际情况,能耗定额可采取单项能耗定额、综合能耗定额、可比能耗定额、用能总量定额等不同形式。

  第二章 能耗定额的制定和修订

  第八条 制定能耗定额的依据主要有:

  (一)近三年能源消耗计量统计资料和历史最好水平资料;

  (二)近三年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如销售收入、产值、产量、品种、质量等;

  (三)年度生产计划、技术经济指标;

  (四)所消耗能源的品种、品质、规格;

  (五)生产技术及工艺的发展趋势,实施节能技改的情况;

  (六)国内外同类产品、同类单位能耗先进水平。

  第九条 制定能耗定额的方法主要有:统计分析法、实际测算法和技术计算法,以统计分析法为基本方法。

  第十条 能耗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修订能耗定额应当考虑产品产量和品种变化,质量提高,生产技术装备和工艺流程的改变,原材料和能源品种、质量的变化以及节能、环保措施等因素。

  第十一条 修订能耗定额,应在考核定额的基础上,对影响能源消耗的主要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并用数量关系表示其影响程度,进行合理修订。

  第三章 能耗定额的审批

  第十二条 能耗定额由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并于每年年初下达。

  第十三条 能耗定额实行分级管理。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省属工业企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定额。

  市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除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用能单位的能耗定额。

  省、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能耗定额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考核的产品、能源品种及用能单位的范围。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根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提报定额申请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能单位和由市地负责管理的中央、省属用能单位,其能耗定额申请方案,直接报所在市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不按要求提出定额申请方案的用能单位,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该用能单位的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确定其能耗定额。

  第十六条 能耗定额的变更,由用能单位提出申请,按能耗定额审批程序核定批准。

  第四章 能耗定额的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能耗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调度用能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对用能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能耗定额,将定额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用能核算单位,实行用能经济责任制,建立用能分析制度,加强用能考核。

  第十九条 用能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能耗定额,配备定额考核所必需的计量器具,严格准确地计量统计能源消耗量。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建立能耗台帐,并按规定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能耗定额考核情况。

  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在考核期内发生超定额消耗能源的,应认真分析超耗原因,并按规定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超定额消耗能源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能耗定额进行年度考核,对用能单位上报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能源审计和测试。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完成能耗定额的,可从节能价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超定额用能单位,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超耗部分收取浪费能源加价费。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能耗计量和统计、弄虚作假、瞒报能耗量的用能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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