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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1996]074号

发布日期:1996-7-24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平顶山矿务局,下同)将生产系统设备提供给所属集体煤炭企业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的征收范围。所以,对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此而收取的“维护费”收入,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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