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险业资金项目运用及公共投资审核办法
修正「保险业资金项目运用及公共投资审核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保字第0930750473号
发布日期:2004-3-2
执行日期:2004-3-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30750473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第8条 保险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经董事会决议或其授权范围内,径为办理项目运用或公共投资之投资。但仍应备具前条第一项文件供主管机关事后查核:
一、业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投资,其依原投资比例办理现金增资者。
二、被投资对象为依创业投资事业范围与辅导办法规定列为财政部辅导协助之创业投资事业,且对同一对象投资总额低于新台币一亿元及该保险业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以下者。
三、被投资对象非属前款之事业,且对同一对象投资总额低于新台币五千万元及该保险业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以下者。保险业办理前项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投资,其上年底之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应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四第一项规定。
主管机关得定期检查保险业办理第一项项目运用及公共投资之投资,并视社会经济情况及其实际办理绩效,限制或审核之。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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