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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办发[1996]92号

发布日期:1996-7-25

执行日期:1996-7-25

生效日期:1900-1-1

  市政府同意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市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大连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的征收工作,现将贯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维护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由市及县(市)区水利、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具体征收工作按下列分工实施:

  1、水利部门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中央、省属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外地驻连机关、事业单位、军工企业职工交纳的维护费;

    2、工商部门负责征收个体工商户及农村专业户交纳的维护费;

    3、水利部门负责征收企业及经营性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交纳的维护费,税务机关对这部分费用的征收予以协助。

  征收部门征收维护费应按规定办理《辽宁省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费票据。

  二、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三、征收部门收取的维护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并可提取实收额5%的手续费。

  四、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金州区财政部门应按本地区征收维护费总额的10%上交大连市财政部门;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海县财政部门应按本地区征收维护费总额的60%上交市财政部门;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财政部门应将征收的维护费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

  五、维护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水利部门和城建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下达。上交到市财政部门的维护费,80%用于各县(市)、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20%用于大连市区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

  六、征收部门对逾期不交纳维护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交纳的,处拖欠额50%以下罚款。

  七、征收部门应加强对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维护费按时、足额的收缴。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大连市水利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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