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促进竹类产品流通的意见
商业部关于促进竹类产品流通的意见
发文单位:商业部
文 号:部发[92]土字第54号
发布日期:1992-1-31
执行日期:1992-1-31
生效日期:1900-1-1
竹类产品(包括毛竹、篙竹、各种杂竹、笋及其半制品、制品)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和出口物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竹类产品流通进一步活跃,加工产品大幅度增加,已显示出以竹代木的广阔前景。加强竹类产品流通工作,开发利用竹类资源,对促进山区经济发展,支援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商业部主管竹类产品流通工作。供销合作社是经营竹类产品的主渠道。多年来,各地供销社为搞好竹类产品流通,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为保护、培育、发展竹林资源投入了大量人力、资金和物资,在筑路疏河、改善竹区运输条件,推广科学育竹,向竹农提供系列化服务,兴办商品生产基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在有计划商品经济形势下,对竹类产品经营上的改革、开拓不够;流通秩序混乱,竞争机制不完善,供销社经营困难,市场占有率下降,主渠道地位被削弱。
为了把竹类产品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振奋精神,深化改革,转变观念,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近几年,由于主客观原因,供销社经营竹类产品遇到不少困难。有利条件也不少。竹类产品是供销社传统经营的大宗商品,拥有广阔的购销渠道,并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探索和积累了许多经验。政府部门也为供销社经营制定一些政策。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要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树立竞争观念、市场观念、服务观念和效益观念。开创新的营销方式,积极扩大经营。
二、继续整顿流通秩序,理顺流通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国发〔1991〕60号)中规定,竹材“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的精神,毛竹产区各级供销社要认真贯彻执行1987年林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精神。依据现行经营分工,凡属供销社经营毛竹的地区,在重点产竹县(市)由供销社统一进山收购,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进山收购。产区以竹材为原料的乡镇加工企业所需要的竹源,要加强管理,由供销社根据合理流向,统一就近组织,优惠供应,或在竹材批发市场组织进货。
竹材的销售,继续实行多渠道、放开经营。销区供销社要与产区密切合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经营。要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主要产、销区供销社要努力创造条件,在竹材集散地积极兴办或者参与兴办竹材批发市场。逐步形成以供销社为依托的竹材批发市场,以利加强宏观调控,搞活流通。
三、加强和完善对竹农的系列化服务体系,建立稳固的商品生产基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发〔1991〕59号)精神。各地供销社要采取多种形式,为竹农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系列化服务,扶持竹子生产,引导竹农科学育竹,合理砍伐,发展资源;衔接产销,稳定货源,开展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要正确处理服务与效益的关系,防止重经营、轻服务的倾向,以实现既为竹农增产增收,又扩大自身经营的目的。通过完善服务体系,促进生产发展,并相应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完善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是走各种形式的产供销一体化的路子。有的地区长期以来,以供销社为依托已经形成了竹类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应当坚持下去继续办好。
四、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展竹材深度加工与综合利用,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市场对原竹和粗加工产品的需求日趋减少,对竹材的加工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积极发展竹材新产品,既为竹业发展开辟广阔前景,也为供销社开拓经营提供重要途径。对此,各地供销社要适应市场变化,积极经营竹材加工新产品,增加经营比重。同时,竹区供销社要开阔视野,以市场为导向,搞好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增加投入,自办或联办加工企业和“三资”企业,努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稳定产品销路,增加企业活力。加工产品既要考虑国内市场,又要瞄准国际市场,积极开发出口创汇产品。
五、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竹类产品商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县以上供销社要肩负起竹类产品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为竹材商品流通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及时解决流通中的问题。
当前,竹子税费负担普遍过重,影响生产者、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也抑制了消费。各级供销社要主动向政府反映,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合理税费做一次认真清理整顿。征收育林基金是发展竹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竹区供销社要按规定认真收缴。在国家尚未统一制定毛竹育林基金标准之前,建议各省、区可根据有利于发展资源,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目前征收标准过高的应降低,对原竹、半成品相连的竹副产品不能重复征收。毛竹育林基金只能在产区征收,销区不能再次征收。应考虑农林特产税从“源头”征收,并应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以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毛竹产区供销社要与林业部门通力合作,在收购环节采取必要措施,坚持限额凭证采伐、凭证收购的制度。相互间要加强协调,根据资源可能和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采伐计划,共同维护好产区的生产、流通秩序。经营毛竹及其半成品,要认真执行凭证运输制度。属于供销社经营的地区,为了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方便购销,供销社积极依靠当地政府,同林业部门协商,在接受林政部门管理监督下,由林业部门委托供销社具体办理运输证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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