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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函[1996]500号

发布日期:1996-7-28

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按新税制规定应缴纳营业税。鉴于两费由各地稽征部门征收,逐级上解省交通厅征收专户的实际问题,省政府同意“两费”应税收入由省交通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在九五期间内由省财政按年度将所征税款集中返还给省交通厅,专项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各地税务机关下再向当地征费部门征收营业税。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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