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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374号

发布日期:1996-7-2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吨收取4元的原油管理费。对原油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油管理费是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总公司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101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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