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信发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信发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宁政发[2003]83号
发布日期:2003-8-15
执行日期:2003-8-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自治区通信行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通过政企分开、邮电分营、移动剥离和电信重组,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通信管理体制。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宁夏电信公司、宁夏移动公司、联通宁夏分公司等多家运营机构共同开展电信建设和经营业务的竞争局面正在形成,电信市场逐步繁荣,通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限制、阻碍电信企业开展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屡有发生,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乱收费、乱加价现象严重,已有电信通信设施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信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干扰。这些行为,有的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不仅影响了电信运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和经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信息化建设进程。为切实改善我区通信发展环境,加快通信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通信发展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通信产业作为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信产业的发展,提高对国民经济信息化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依法保护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扰通信运营企业正常开展电信建设和生产经营。要把支持通信企业发展作为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措施,协调配合,简化手续,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对于通信运营企业建设、经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沟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解决。
二、切实加强对已建通信设施的保护
交通、市政、建设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对电信设施进行迁移,与电信设施穿越、交叉,以及在通信设施近距离范围施工的,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及时通知相关电信设施产权单位,在双方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通信设施安全,避免出现通信阻断。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破坏通信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分子。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要建立通信设施安全保护机制,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保护通信基础设施。
三、努力做好项目建设规划,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自治区各级土地规划、城建部门在批准电信运营企业通信管道、杆路建设时,应要求运营商尽可能采用联合建设的模式,避免同路由的多次审批,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审批光缆建设时,必须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进行前置审批后方可批准实施。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要切实做好全区通信基础实施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
四、加大物价监管力度,制止乱收费
自治区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完整、规范、统一的通信建设赔补费用标准。对于在电信杆路、管道、机房建设中需要向各级城建、绿化、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缴纳各类占地、占林、破路、过路、过桥,过渠等赔补费、交越费的,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防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制止没有标准的乱收费,为通信建设创造宽松环境。
五、加大对农村通信建设的政策支持
目前,农村通信线路建设维护成本大,电话使用率低,投资效率低下,电信企业承担农村通信普遍服务的压力越来越大,乡村装电话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乡村通电话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减免相关配套费用,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加快我区农村通信建设。
六、依法维护电信市场经济秩序
各通信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建设和经营行为。在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质量管理以及电信资费管理等方面,要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在经营活动中要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对各运营企业的协调,促进我区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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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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